第N03版:健康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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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职业健康防线 守护劳动者权益

■本报记者 黄伟励

今年的4月25日—5月1日是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守护职业健康,共建健康中国”。健康不是工作的代价,而是劳动最基本的权利。什么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怎么办?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南安市疾控中心的专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各类有害因素引发的法定特异性疾病。需满足劳动关系明确、长期接触职业危害、疾病与有害因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等条件,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方可认定。”专家介绍,2024年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修订、印发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十二大类135种职业病,主要涵盖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等。

如果市民怀疑自己可能患上了职业病,应先确认所患的疾病是否在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其次,思考该疾病是否由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符合,市民可以前往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市民将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合法权益也将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和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依法享有健康保障、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危险作业、检举违法行为等多项权利。例如,企业需通过合同或公告栏告知岗位危害,劳动者有权拒绝无防护措施的高危作业。

劳动者需主动学习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并及时报告隐患。这种双向责任机制,既保障个人健康,也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形成良性互动。尤其需关注特殊劳动者保护,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从事高危作业。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例,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并提供举证材料。这些规定不仅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更凸显了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专家呼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而不是牺牲健康去换取财富。市民要关注自己的身体,养成健康的工作习惯,共同守护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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