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4版:南安政法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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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割输电线缆

获刑三年三个月

    本报讯(记者李贵灵通讯员吴序开)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20年12月间,卢某先后5次驾驶电动车携带工具到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昔坂村路段,利用L型六角螺丝刀打开公路边共计16根路灯底座下的金属盖,用大剪刀剪断并盗走铁质电线杆内处于运行使用中的电缆线及铜鼻子,导致电缆线裸露,对路过群众造成触电危险。随后,卢某将剥出电缆线内的铜线连同铜鼻子以500元卖给路过收废品的人。

    经过这次的“成功”,今年1月中旬,卢某又来到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古山村路段,并先后3次按照相同模式盗割该公路边的8根电缆。得手后,卢某将盗剪的铜线连同铜鼻子卖给废品回收站老板徐某,共获利320元。

    案发后,卢某于1月20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案被盗的9.6米长的电缆线及240个铜鼻子共价值人民币1950元。另查明,涉案路灯均由某投资有限公司承建,案发时尚未移交业主。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幅度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卢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法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卢某退赔被害单位某投资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95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表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无论任何单位、任何人破坏用电或者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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