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贵灵通讯员林瑞婷黄生全)南安男子李某因酒后无证驾车被查获,令人惊讶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不告而别”,妄想逃避法律制裁。近日,南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5月26日0时52分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用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水头镇时代广场出发,往水头镇朴山村朴南方向行驶,至水头镇夏盛路某酒店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李某的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同日经鉴定,事发时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5月29日,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并于7月6日起诉至南安法院。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李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法院多次电话传唤仍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网上追逃。经办案民警多方调查布控、搜集线索,最终于8月16日G1680次列车上抓获李某。
据了解,李某曾在2015年4月10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另根据李某被抓后交代,其之所以“壮胆”没来法院,是以为取保候审就“没有事情了”,却不知不懂法给自己换来“这样的代价”。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本应吸取教训,但其心存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再次因醉驾而身陷囹圄。另被告人李某所涉罪行,本不足以适用逮捕措施,但因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故不到庭接受审判,将法律规定抛诸脑后,为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得不对其批准逮捕。另该案也警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要正确面对事实,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味地逃避、对抗法律,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要清醒认识到醉驾行为的严重后果,消除侥幸心理,远离危险驾驶,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最大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