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贵灵通讯员许美宣文/图)近日,一名群众将一面印有“公正调解,双方满意”的锦旗送到官桥司法所,感谢调解员为其调解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来,官桥镇某建材公司将宿舍建设工程承包给陈某,陈某又将其中的混凝土浇灌工程转包给傅某。在施工过程中,傅某的工人肖某在楼顶浇灌混凝土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腰椎骨折,治疗费用花费了8万余元。因后续治疗费用及赔偿问题,肖某到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案件涉及业主、承包者、二级承包者、受伤务工人员等四方当事人,四方当事人对承担的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接到案件后,司法所调解员为四方当事人讲解了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业主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陈某,陈某又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傅某,因此业主、陈某、傅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通过解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庭判例及以往类似的调解案件结果,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理、情三方法入手,最终促成四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了纠纷,伤者肖某当场拿到了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