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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法院这样判

南安法院首宗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充电桩纠纷案宣判

    ■本报记者李贵灵通讯员林瑞婷庄慧虹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的普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但充电不方便却成了困扰广大市民的一个大问题。针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有停车位或车库的市民是否有权自主安装充电桩?若实际安装过程中,遇到物业公司不配合或不协助的,又该怎么办?

    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目前,该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协助业主安装了充电桩。

    业主想装充电桩遭到物业拒绝

    去年10月,家住南安溪美某小区的刘某,因需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并向南安当地供电单位提交了一份《电表安装申请书》。后来,供电单位告知刘某,他如果想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须先行提交一份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同意安装证明》。

    于是,刘某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提供必要协助。没想到,物业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就该类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小区暂不具备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若刘某执意安装自用充电桩,应当提供该小区的配电余量评估报告。

    由于双方无法谈拢,今年2月1日,刘某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用充电桩安装问题。

    物业公司辩称,答辩人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该小区及涉案车位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某对自有车位产权的处分,答辩人亦无权干涉。但刘某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紧靠公共承重柱,其自用充电桩需要长期对公共建筑物进行占用或改建,而公共建筑物的占用或改建,应该需要全体业主的表决同意。另外,刘某的安装行为可能对与涉案车位相邻业主构成妨碍或不便,答辩人有权对小区的日常秩序进行管理,尤其是安全秩序,故刘某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对此,刘某无法认可,并表示,他已向南安当地供电部门报备并沟通完毕,可物业却不同意自己的施工申请,他的正常出行受到影响。另外,物业要求自己提交涉案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条件的证明,做法并不合理。

    法院判决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南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溪美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发包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份。之后,刘某的妻子欧某向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车位并办理网签备案,刘某在2020年6月23日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车位物业费。

    另查明,经南安当地供电单位勘查确认,涉案小区预留电量充足,具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用电容量的条件。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刘某作为涉案车位的业主共有人,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刘某已依合同约定交纳车位物业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且在物业服务内容的确定上,除以合同为基础外,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刘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刘某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位配电余量可能无法满足安装充电桩需求,与南安当地供电单位初步勘验结论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安装充电桩需使用到涉案车位的公共承重柱,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涉及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此要求刘某需征得全体业主及相邻业主决定同意,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安装充电桩容易引发火灾、存在安全隐患等抗辩意见,均缺乏证据证明,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刘某安装充电桩后,刘某仍需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装并验收,且安装后也并不意味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刘某的合法权益。

    据此,南安法院于今年4月29日一审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刘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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