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4版:南安政法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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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在执行办结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司法查控。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相关的公告中会载明)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既没有异议,又不配合执行的,将面临法律严厉的制裁。同时郑重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规避、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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