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贵灵通讯员吕晓辉徐光坝
5月26日,南安法院依法对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位于南安市罗东镇埔心村某某街86号的房屋,原本属于黄某、刘某夫妻所有,因债务问题,经法院拍卖以物抵债给潘某,潘某办理了产权手续。之后,黄某、刘某夫妻俩也搬离了。
因为潘某长期在省外,2007年5月1日,黄某、刘某夫妻二人未经潘某同意,擅自搬进潘某所有的位于南安市罗东镇埔心村某某街86号的房屋居住。法院于2011年6月9日经审理依法判决黄某、刘某腾出房屋,并将其归还给潘某。黄某、刘某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2日,潘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腾出房屋,并将其归还给潘某,但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并未履行。后承办人又多次向黄某、刘某夫妻二人释法析理,使得黄某、刘某二人态度放软下来,申请人潘某随即也表示愿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该案纠纷。同年9月10日,潘某向法院申请终本。
因双方矛盾大,且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始终不肯搬离,2020年12月,潘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致电联系黄某、刘某夫妻二人无果后,12月24日,法院上门张贴强制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15天内迁出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今年2月8日,法院又依法对涉案房屋采取停电措施,但效果仍不显著。
针对黄某、刘某夫妻二人抗拒执行的种种行为,法院决定立司惩案号审查。经查,南安法院认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明知生效判决已判令其限期迁出涉案房屋,在法院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黄某、刘某夫妻二人罚款5万元。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案中,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对生效判决心存侥幸心理,恶意逃避执行,不仅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也给自己带来了司法罚款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