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贵灵通讯员庄慧虹)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宣判的涉及新旧法条衔接、民间利率保护上限的一起典型案件。
2018年9月15日,林某向黄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吴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借条上约定月利率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方式。借款后,林某分文未付,吴某也未代为履行。为此,黄某于2021年1月4日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自2018年9月15日起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林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现黄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2万元,合理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黄某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支持,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即以年利率15.4%为限。
鉴于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虽借条上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应推定吴某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黄某要求吴某对林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