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贵灵通讯员吴业凯陈诺缘
“陈所长,我这边有个赔偿纠纷,司法所能帮忙调解一下吗?”近日,省新司法所调解室来了几位群众,其中有一位是省新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伟。
原来,黄某伟承包了业主黄某华的一个建筑工程,黄某伟手下小工头王某雇用陈某到工地干活。6月7日上午9时许,陈某在搭设钢架时,不慎从钢架上掉落摔伤,致肋骨折断送医。黄某伟当即和黄某华、王某共同垫付医疗费。
“平时有了解到司法调解的好处,为了事情有个圆满结果,我建议到司法所调解,解决了也有个公证。”陈某出院后,黄某伟等赔偿方积极和陈某沟通后续的赔偿事宜,黄某伟建议对误工费、
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进行司法调解。
司法所所长陈丽婷与调解员尤小红结合纠纷情况,详细为黄某伟等人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指出黄某伟、黄某华、王某要共同承担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经询问,陈某希望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赔偿,调解员向陈某讲明司法程序需要先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民事诉讼,诉讼过程时间长。陈某当即表示希望通过调解
尽快拿到赔偿,他提出除了医疗费1.5万元外,要求误工费、营养费等项一次性赔偿3万元。
在得知陈某的诉求后,黄某华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剖析,从情理法出发,建议在该工程仍在合作期的情况下,由黄某伟、黄某华、王某三者平分赔偿金额,三人均表示接受这一方案,并于第二天带齐证件到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当场支付赔偿款。一起劳务者意外伤害赔偿纠纷就这样圆满地画上一个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