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贵灵通讯员王汉松)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1700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卢某住宅,采取撬锁方式非法入户,进入被害人卢某卧室,盗走卢某1700元。2019年6月17日,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家中衣柜抽屉面板上提取的三枚指纹,不能直接推定其在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盗窃行为,并称这三枚指纹可能是2017年他在帮家具城送家具到被害人家中并帮忙安装的过程中遗留的。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量刑依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提取到上诉人李某三枚汗潜指纹,其原理是采用黑色磁性粉刷显并利用汗潜手印的残留物与黑色磁性粉间的吸附力使无色手印染色并显现出纹残的,手印遗留时间长短会影响手印的显现效果。这与上诉人李某提出的2017年在其帮忙搬运家具过程中遗留的原理不相符。被害人陈述在安装家具后有擦洗并且平时也有经常使用并擦拭,即使这三枚指纹是上诉人李某2017年安装家具时所遗留,也会因遗留时间长、被害人擦洗等被破坏。故上诉人李某提出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请求判决无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