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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舒增周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6〕第3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舒增周护理费人民币1744.14元,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舒增周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舒增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55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411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411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22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8974元,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受伤期间支付了申请人1000元,实际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还需支付申请人87974元,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

三、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康良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舒增周登报公告费人民币500元,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595-86299020。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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