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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小区业主为维护知情权起诉物业公司

法官:业主合法行使知情权需遵循合理边界

    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有收费吗?

    小区的维修基金怎么使用?丰巢快递收入去向哪里?近日,南安市民曾先生就为这些问题的知情权,而跟物业打了一场官司。这也是南安业主因为知情权状告物业公司的第一案。

    本报记者陈江涛通讯员周佳宝王琳

    【业主】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亦享有知情权

    据悉,曾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了南安一小区的套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近期,曾先生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营业执照、小区所有服务人员名单、车位协议、公共区域收益明细、竣工验收材料、公摊水电费收支明细等。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曾某虽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其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行使业主知情权,可向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但是,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

    最终,南安法院根据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判决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和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曾某可查阅、复印相关文件和材料。对于不属于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依法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业主知情权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主要包括监督业委会的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业委会、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各项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法官】业主行使知情权亦有限制

    业主合法行使知情权,仍需遵循合理边界。

    法官表示,业主行使知情权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应当是实际存在的资料或者实际已发生的情况。本案中,曾某请求公布的部分事项并没有实际发生或无法证明实际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凡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公布的事项,应当视为业主已经知情的事项,业主再行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明显加重了义务主体的负担。本案中,在物业公司已经每月在公告栏公示过的公摊水电费等情况,曾某再行主张公布,故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一般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结合义务主体的职责范围来约定其是否为相关内容的公示义务人。本案中,曾某要求公布楼梯通道是否属于违建等内容,因物业公司并非相应的公布主体,故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有合理边界,特别是某些信息可能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时,应当优先保护隐私权,不得任意公布该部分信息。本案中,曾某要求公布车位协议等,向该业主公布则侵犯其他业主的隐私权,故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为了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

    在查阅过程中,相应的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若额外产生复制费用,可由业主自行承担,不应过大加重义务主体的负担。在信息技术发达的当下,亦可采用“互联网+”模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用法治思维和科技手段推动业主维权新形式,如利用微信公众号、物业管理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来及时公布信息,降低公示成本的同时,可更好、更及时地保障业主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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