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信石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余鹏、张振鹏、余大伦、陈联胜、田儒富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丰信石业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117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丰信石业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鹏等5人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在职期间未结清的工资人民币97549元,即:张振鹏13894元、余鹏12354元、余大伦7865元、陈联胜29436元、田儒富34000元。上述款项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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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