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4版:南安政法 上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官普法

    该案中,裴女士通过网络从卖家的网站购买某品牌口袋保温杯,支付货款后收到货物,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鞋服店在其经营的网店售卖“某品牌口袋保温杯”的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的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裴女士除了要求退还货款,还可以要求网店按照其购买保温杯的价格给予三倍的赔偿。

    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如果卖家宣称是正品却卖假货,当然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如果卖家没有承诺其售卖的是正品,只是含糊地使用了大牌的logo、图片、款式等,但商品的价格远低于正品的正常售价,其中的价格差距已足以使普通人根据常识即可判断商品不是正品大牌,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主张其被欺诈进而要求退一赔三,依据不足。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售卖仿制品是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违法行为。

    法官强调,如今网络购物成为广大群众消费的重要途径,网购操作便捷、成本低,但也存在风险。网络购物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因此,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厂商厂址等经营信息,认真阅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成分、售后服务等信息,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妥善保护私人信息,详细阅读交易规则。商家也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免损害自身商誉。

    若因购物引发纠纷且自行协商不成时,应当注重保管好购物信息、聊天记录、商品原件等,积极借助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