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是考虑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如果离异父母把自己的感受放在孩子身上,把孩子作为伤害对方的武器,那么受伤最大的是夹在中间的孩子。法官提醒,夫妻离婚后仍应当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对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子女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