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江涛通讯员朱婷婷)近日,一起劳动关系纠纷在南安水头法庭承办人员的悉心调解下,不仅让劳动者快速拿到赔偿,也让企业卸下诉讼负担,更彰显了调解化解纠纷的独特价值。
前段时间,在水头工作的黄某因车间内的坠石而受伤,公司派人送医并垫付2.6万元医疗费,但就黄某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了分歧。
原来,黄某是由案外人张某招聘到公司进行石材加工,工资也由张某支付。黄某认为其在公司上班,接受公司的管理,黄某的工作内容属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黄某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张某的个人聘用人员,其工资也由张某发放,所以跟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
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人社局、仲裁委要求劳动者先举证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诉请确认自己与公司的那根“看不见的纽带”。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主动介入,从释法说理、诉讼成本和时间等方面入手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从“对簿公堂”转向“坐下来协商”。先从伤情等级、企业负担、支付能力、诉讼成本等多角度释法说理,耐心疏导,平复黄某的焦躁情绪。伤者原本执意“一分钱不能少”,企业则诉苦“账上只剩周转款”,双方因数额僵持。
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法官抓住“企业愿意赔、黄某肯让步”这一丝微光,融法于情、柔性化解,最终以4.8万元一次性了结。黄某现场收到到账提示,企业也长舒一口气,双方当场签字捺印,让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