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锦舟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俊武名誉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3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俊武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朋友圈、视频号上公开发布向福建省南安市锦舟石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书面内容,现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4)闽0583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本院认为,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高俊武与福建省南安市锦舟石业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但高俊武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视频号发布明显贬损、侮辱的性质视频、文字,具有通过公共性空间发布对福建省南安市锦舟石业有限公司进行贬损、侮辱性言论及视频的情节,其行为超出必要的维权措施,已经侵犯福建省南安市锦舟石业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如下:一、高俊武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微信朋友圈、视频号上公开发布向福建省南安市锦舟石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书面内容,发布内容保留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若高俊武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海丝商报》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高俊武负担。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