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伟励 通讯员洪林宗
今年的4月25日—5月1日是第23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关爱劳动者心理健康”,旨在多渠道引导劳动者掌握自我保护技能,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为劳动者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和干预等服务,促进劳动者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全面提升全社会职业健康法治水平。
“职业病并非普通疾病,其定义与判定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特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南安市疾控中心的专家介绍,从2025年8月1日起,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调整为12大类135种,主要涵盖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等。职业病诊断必须满足4个条件:患病主体为合法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职业活动产生、由法定危害因素引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法律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要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控制危害,如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使用)。此外,企业需履行危害告知、健康监护、事故处理等13项义务,例如,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诊断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依法享有健康保障、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危险作业、检举违法行为等多项权利。例如,企业需通过合同或公告栏告知岗位危害,劳动者有权拒绝无防护措施的高危作业。若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的,需承担全部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专家表示,劳动者需主动学习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并及时报告隐患。这种双向责任机制,既保障个人健康,也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形成良性互动。尤其需关注特殊劳动者保护,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从事高危作业。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例,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并提供举证材料。这些规定不仅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更凸显了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职业健康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尊严与幸福,更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完善到全民行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需深入人心。让我们共同携手,守护职业健康,为“健康中国”添砖加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