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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等未保持完好有效

南安一公司被罚7300元

    本报讯(通讯员李庆佳记者傅雅兰)近日,南安一公司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被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罚款7300元。

    日前,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南安市某制造有限公司部分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为严厉查处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除消防违法行为,大队监督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73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会深刻吸取此次教训,努力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并按照要求迅速整改火灾隐患,落实人员责任分工,加强日常自检自查工作,坚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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