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泰旺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高和国与被申请人泉州泰旺石材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04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泉州泰旺石材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和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0000.00元,该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后的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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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