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崎盛汽车维修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扬春与被申请人南安市崎盛汽车维修厂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3〕第 36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南安市崎盛汽车维修厂应支付给陈扬春在职期间未结清的工资计人民币5500元整,该款项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595-86388611。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