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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宅基地面积不超120平方米

南安归国华侨农村住宅翻建新规试行

    本报讯 (记者 庄树鸿) 近日,《南安市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这是南安首个归国华侨住宅翻建管理规定,可进一步吸引侨胞、南商回归,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华侨权益。

    《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华侨需在住宅原址翻建的管理。申请对象必须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手续,并依法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批准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华侨(以下简称为“归国华侨”)。依法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归国华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村住宅翻建,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只能进行原址翻建,翻建房屋原址涉及产权须清晰、无争议纠纷,翻建范围不得超过原住宅占地范围。原址翻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在宅基地规模上,归国华侨个人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原旧住宅翻建仍有空闲建设用地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不得超过30平方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以在规定限额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批。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归国华侨)的,每户宅基地需符合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建设规模上,个人建房需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原则上使用省、市、县发布的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归国华侨),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在建筑质量风貌管控上,归国华侨农村住宅翻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发布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纳入农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农村住宅翻建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申请对象自行选择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申请对象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并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规定》明确,若有骗取翻建批准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翻建批准。若未经批准自行翻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若基础部分超过审批范围的,责令其改正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自行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建设;当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若总建筑规模超过审批规模的,责令其改正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拆除超规模建设部分;当事人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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