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俊涛 通讯员 徐阿兰 郑金萍) 同居女友生子非亲生,能否要求赔偿?近日,南安市司法局乐峰司法所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3月,阿明(化名)与阿红(化名)相识相恋后同居。5月,双方计划结婚事宜,但此时阿红却怀孕了,且阿红受孕的时间早于两人相识的时间。阿明虽有所怀疑,仍照顾阿红到生产。
11月,阿红在医院产下一男婴阿仔(化名)。随后,双方到专业鉴定机构申请DNA亲子鉴定。
经鉴定,排除阿明为阿仔的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在阿明的追问下,阿红坦白其于今年2月与阿华(化名)相识并同居的事情。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阿红报警并准备将阿仔抱去找阿华。乐峰派出所出警后,启动公调对接,将该纠纷移交乐峰司法所调解。
调解员组织三方到调解室协商。阿明及其家人情绪十分激动,认为阿红存在隐瞒行为,对自己及家人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要求阿红及阿华赔偿5万元。阿华及其亲属觉得金额过高,而且尚不确定阿华是否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一切都无从谈起。调解员立即将三方人员分开,进行背靠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阿明表示他无法继续跟阿红生活,阿华同意和阿红共同抚养阿仔,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一方面对阿明进行情绪疏导,缓和了当事人的对立态度,另一方面对阿华、阿红释法明理。调解员表示,阿红作为阿仔的生母,对阿仔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阿明不是阿仔的生物学父亲,对阿仔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规定,阿明尽管得知阿仔可能非亲生子,仍继续照顾怀孕的阿红,阿仔出生后仍抚养10余天,构成了无因管理,阿明有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生育费、抚养费。同时,阿红的欺骗行为给阿明造成的精神伤害,阿红亦应给予一定补偿。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同意由阿红、阿华补偿阿明生育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万元。鉴于阿红自身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收入来源,调解员建议阿华可以先到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待鉴定结果确认阿仔系其亲生子后,由其一次性补偿。
经反复调解,双方终于签订调解协议,阿华将2万元作为承诺金交由司法所代收,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行支付。一个星期后,经过亲子鉴定,确定了阿华为阿仔父亲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履行了调解协议,最终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