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静琦)近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为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等文件精神,《通知》指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属于国有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根据《通知》,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建设(或承办)单位将剩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其处置收入原则上应按市级与县级3∶7比例上缴入库;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业内人士表示,泉州此次出台的这份文件意义重大,更加详细地规范了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操作规程、利益分配以及其所适用的基础设施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