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3版:产经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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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

    南建催〔2022〕1号中美宏凯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南建征决〔2021〕3号)已向你公告送达,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捌拾柒万零贰佰肆拾陆元整(870246元)。

    请在法定期限内到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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