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王丽清通讯员林瑞婷吴瑞鸿
在生活中,因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能否以无力支付为由而拒绝给付?近日,记者从南安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因母亲不给付孩子抚养费,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人通过耐心规劝,促使母亲履行了法律义务。
夫妻离婚女方拒绝支付抚养费
小林(化名)与小美(化名)相识后,于2009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10年7月生育婚生子小可(化名)。然而,原本恩爱的小两口,却在一次次分歧中离婚了。
2018年4月,小林与小美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可由小林抚养照顾,小美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小可的抚养、生活费,直至年满18周岁。但小美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2021年11月,小可的法定代理人小林认为,原先确定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抚养小可所需的费用,而小美作为母亲应对孩子尽对等的抚养义务,故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诗山法庭,要求小美按每月800元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的抚养费33600元以及教育费31573元,共计65173元。
小美辩称,她于2021年12月曾向小林支付抚养费1000元,且小林未与她协商,就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费用较高,她认为自己有权拒绝支付私立学校衍生的相关费用。另,小林提到的兴趣班费用,不是学历教育花费,不属于抚养费支付范围,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小林与小美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小美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经一审判决,小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小可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小美已支付的1000元应予扣除,共计抚养费20266元;小美应自2021年11月17日起,每月支付给小可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可年满18周岁为止。
女方仍未给付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促结案
法官普法
此后,小美迟迟不肯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今年2月,小可的法定代理人小林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小美立即支付小可抚养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第一时间查阅案件卷宗,多次和小美进行电话沟通,告知其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采取了网络查控,成功冻结小美1.5万元银行存款。
因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承办人又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劝说小美,规劝其尽到母亲的责任,给付孩子抚养费。经承办人耐心劝解,小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承办人给付了剩余抚养费6300余元,同时承诺今后将按时给付抚养费,尽到自己作为母亲的责任。在小美给付抚养费后,承办人也依法解除了其银行存款的冻结,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表示,婚姻不幸,但孩子是无辜的。夫妻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角度出发,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尽量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若有约定之外的费用产生,应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及时沟通,尽量协商解决,不要在孩子面前成为“老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