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林瑞婷尤松松记者李贵灵)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那么,如何界定情侣双方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呢?如果是借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日前,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受理了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双方共同认可借款部分为6万元,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林先生和余女士原本是情侣关系。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7日,余女士陆续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林先生借钱。林先生通过支付宝、微信向余女士转账116654.5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好景不长,两人的关系出现了裂缝。今年5月4日,林先生再次给余女士发信息,试图挽回感情。为了尽快撇清关系,余女士对林先生说:“这钱我会还给你,咱们到此为止,以后不要再联系了。”
此后,林先生开始向余女士讨要转账的欠款,余女士在信息中表示会还钱,但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7月28日,林先生向南安法院诗山法庭递交了转账凭证以及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主张两人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余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16654.5元,并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余女士表示,自己只借了一部分款项,这部分借款她愿意偿还,其余部分属于两人恋爱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共同消费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款性质,特别是林先生多次向她转账的52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另外,她也有向林先生转账21454元。
因林先生转账金额较大,并非男女恋爱追求发生的赠与活动,但余女士又曾在微信上表示愿意还款,故案件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往来款项进行确定。经双方确认、认同总转款金额后,承办人又劝二人放下成见,正确处理这起借贷案件。
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共同认可借款部分为6万元,余女士分6期偿还,林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即便是在恋人之间产生的借款,亦应当予以返还。
而在该案中,林先生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对象是余女士,而余女士也自认了存在借款,故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实际支付了借款。另外,结合两人当时存在恋爱关系,对林先生在情人节等特殊日子转出的“520”“1314”的多笔转账亦不能作为借款认定。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款关系。法官强调,情侣之间在交往时,应当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在借款发生时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确定款项性质,并保管好交易流水,以便留存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