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贵灵通讯员郑伟珊
死亡赔偿金到位了,死者家属却对赔偿金的分配闹起了纠纷,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已故的张某政说起。张某政原是南安某石材企业的工人,在工作中突然晕倒,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经石井镇调委会调解后,张某政家属与该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家属获赔偿款60万元。
按理说张某政过世了,一家人应化悲伤为力量,但因张某政家庭的特殊情况,让这一家子吵了起来。近日,石井镇调委会调解员介入调解了这起赔偿款分割案件。
原来,张某政与前妻育有一女张某雨,后与李某未办理结婚证育有一子张某旺,张某政的父亲已过世,母亲龙某还健在,张某雨已成年,张某旺才7岁。李某认为自己和张某旺应分得45万元,理由是自己与张某政虽未领证却是事实夫妻,而张某雨已成年且在农村不能分到财产,龙某也有其他子女赡养,况且张某旺年龄尚小,由李某独自抚养长大需要大笔开销。
其他家属担心李某以后改嫁后,不会用心抚养张某旺,不同意赔偿方案,双方争执不下。
在认真梳理本案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后,调解员一致认为,李某与张某政没有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不是夫妻关系,李某不算是张某政的配偶,不在继承人的范围内,张某雨是张某政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旺虽是非婚生子,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张某旺与张某雨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本案中龙某、张某雨、张某旺是第一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李某不享有继承权。
李某得知自己没有继承权,没办法分到赔偿金,不禁哭道:“自己付出青春,还生了孩子,居然没有继承权……”
调解员见状,安慰李某的同时,耐心向她详细讲述了相关法规。
“你和张某政在法律上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张某旺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我们也会考虑到他还年幼,日后就学、生活需要一定的费用。”调解员向李某分析,龙某与张某雨,一个是张某旺的奶奶,一个是姐姐,她们唯一担心的是李某日后如果遇到更好的对象不能全心全意抚养张某旺。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调解员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在赔偿款的分割上依法、依理、依情处理,最终依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遗产分割比例,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调解员表示,本案因遗产继承分割不清而产生的纠纷,这是当今社会生活中逐渐凸显出来的一种矛盾新类型。在农村,很多人以为搭伙过日子就可以,没有考虑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农村,很多人还认为女儿日后出嫁不得分割娘家父母财产,但在法律上子女都是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