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互联网作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在此空间人们传播和交流信息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意往来诚信为先,双方都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