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4版:南安政法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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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7.8元 付款时却成了9.8元

法院小额速裁团队介入 超市赔了 200元

    ■本报记者李贵灵通讯员林瑞婷庄慧虹

    标价7.8元/瓶的香蒜辣椒酱,付款时却显示9.9元/瓶,这属于价格欺诈吗?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团队就处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

    今年1月23日,大学生小陈在南安某超市购买了1瓶香蒜辣椒酱、标签标价7.8元/瓶,以及1瓶番茄沙司、标签标价5.9元/瓶。当他结完账回到家后,才想起来超市收银员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收取了自己15.8元。

    小陈回想起自己购买的辣椒酱,在超市货架上标明是7.8元/瓶,可小票上却是9.9元/瓶。感觉被坑的他决定返回超市询问,并用手机拍下标签,拿着小票问收银员。对此,收银员给出的解释是,超市优惠活动后标签未能及时更换。

    此后,小陈认为超市涉嫌价格欺诈,便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2月15日,小陈以南安某超市存在欺诈为由,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南安某超市退还其多付货款2.1元,并赔偿500元。

    随后,承办法官经电话进行沟通,南安某超市负责人称,商品实际已于当日上调价格,收银机中价格也相应上调,但由于工作疏忽,导致价格标签没有及时更换。此外,因商品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从真诚服务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超市愿意退还多付货款2.1元,但不同意500元赔偿。

    在了解案卷材料,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将案件在诉前进行调解。于是,法官通过电话向原、被告释法明理。法官向超市释明,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市向小陈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向超市分析判决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促使超市拿出最大的履行诚意来。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南安某超市通过微信赔偿小陈200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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