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联兴彩印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左红宝、尹菊花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联兴彩印厂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6〕第38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联兴彩印厂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左红宝2025年2月到2025年10月期间未结清工资11423元;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联兴彩印厂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尹菊花2025年2月到2025年10月期间未结清工资6059元。上述款项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595-86299020。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