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江涛通讯员王玲玲)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家禽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因多次盗窃村民饲养的鸡、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在2024年2月至5月期间,刘某多次流窜至南安某乡镇,专挑凌晨时段,潜入村民的鸡鸭圈盗窃家禽。得手后,他以低价将这些鸡、鸭卖出,共获赃款1600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刘某盗窃的28只鸡、鸭总价值达4413.5元。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