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阔石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袁猛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中阔石业有限公司因合同、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5〕第25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中阔石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袁猛2024年02月22日至2025年01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6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272.7元、经济补偿11727.27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04999.97元,该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后的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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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