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03版:小记者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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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原告吕良群与被告蔡明婷人格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5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明婷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就其侵权行为在其抖音号公开发布向吕良群赔礼道歉的作品,现将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蔡明婷在抖音上发布的明显含有贬损、侮辱的性质视频、文字,该事件通在网络上亦引起多人转发、评论,已经侵犯吕良群的名誉权,其发布视频及评论留言的行为侵害了吕良群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明婷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抖音”网络平合上公开发布向原告吕良群赔礼道歉的书面内容,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认可,发布内容保留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若被告蔡明婷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海丝商报》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被告承担。

南安市人民法院二○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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