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连天牛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翁世瑞与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连天牛石材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76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连天牛石材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未结清的工资14622.00元、本案登报公告费用5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5122元,该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后的三日内支付清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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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