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杨瑜)近日,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福建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层级、成立和变更等条件,以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职条件等事项。
异地商会在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聚焦资源互通共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据了解,截至2024年5月,福建省共有异地商会500多家。其中,仅南安市就有74家异地南安商会、54家市域内商协会。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专门针对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政策,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存在空白,亟待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异地商会的登记条件,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管,推进异地商会的高质量发展。
为此,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工商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多个政策制定该《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办法》提出,异地商会必须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异地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工作。《办法》明确了设立异地商会所需满足的条件。其中,在省级登记的,发起单位中至少要有3家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要涵盖3个福建省设区市且需体现原籍地代表性。会员数不足100个的异地商会,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数超100个的至少要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办法》还明确,异地商会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异地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秘书长。
《办法》强调,要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异地商会监管机制,以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