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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偿代位析产诉讼帮忙讨回6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陈江涛通讯员谢艺欣林应才)丈夫名下已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妻子名下的汽车可以被执行吗?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要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说起。当时,杨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莆田市荔城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应向杨某支付退股款6万元及其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债务,杨某遂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与案外人梁某共同共有的、登记在梁某名下的两辆机动车。

    杨某认为,案涉两辆机动车虽登记在梁某名下,但属于刘某、梁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该共同财产中包含刘某的份额,可供法院依法执行。梁某则辩称,案涉两辆车均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可被执行。

    对此,双方争执未果,杨某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刘某、梁某诉至南安法院,主张确认刘某、梁某对案涉两辆车各自享有50%的份额。

    南安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作为债权人,其对刘某享有的债权,有生效判决予以证明,事实清楚。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因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债权暂时无法获得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杨某对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梁某辩称,案涉两辆机动车均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但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南安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两辆机动车为刘某、梁某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案涉车辆,刘某享有50%的份额。随后,梁某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债权人杨某以被执行人刘某及其配偶梁某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梁某名下持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刘某的份额,这为法院直接执行刘某名下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遇到执行不到款项、法院查询不到资产等“执行难”的情况,债权人的胜诉利益难以及时实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便成为破解共有财产僵局的手段之一,为解决执行困境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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