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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婚内债务由谁担?

    本报讯 (记者 王丽清 通讯员 李惠琼 陈珠宏) 近日,市民贺先生将一面写着“情系民生办实事 为民排忧解万难”的锦旗,送到了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室,表达对调解员化解纠纷的感谢。

    时间拨回至今年9月18日,贺先生与妻子任女士一同到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预约登记离婚。在等待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二人因为银行信用卡上的10多万元债务由谁承担等问题争吵起来。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贺先生与任女士向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婚姻家庭调处工作室的调解员申请调解。

    双方平复情绪后,分别向调解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调解员充分了解纠纷情况后,考虑到双方的分歧较大,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对方的思想工作。对于贺先生,调解员坚持从情入手,希望他看在夫妻一场的情分上,让双方好聚好散,当是给孩子的抚养费,继续帮任女士归还部分债务;同时,引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任女士阐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告知她银行信用卡上的债务因为未经夫妻双方签名确认,也未投入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属于她个人的对外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她自行归还。

    经调解员的多次深入沟通,双方达成协议,贺先生最终答应继续帮任女士归还部分债务,任女士自行归还剩余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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