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庄树鸿) 日前,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涵盖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南安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
《规定》延续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分区管理”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同步推进”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
《规定》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用地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建设规模,落实建筑质量风貌管控。
《规定》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需符合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建设规模上,《规定》要求,村民建房须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严格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其中,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原则上使用省、市、县发布的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建筑质量风貌管控方面,《规定》明确,农村住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发布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集中统建的组织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并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3层及3层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