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琳 林国桢 陈桂治 记者 李贵灵) 从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金融平台套现以获取资金是极具风险的行为,但倘若有人不顾风险,甚至将套现款项转借给他人,其借贷关系有效吗?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24日,刘先生因网店经营需要,向俞先生“友情”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款为期一个月,全部本息于2020年12月24日一次还清”。
“我好心把钱借给他,哪知道最后连本都没了,多次催要都没结果。”2023年3月15日,俞先生向南安法院诉求刘先生偿还本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经法院审理后发现,俞先生共向刘先生转账10万元,其中4万元为自有资金,另有6万元系其通过信用卡、京东白条套现取得的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刘先生欠钱不还是事实,但出借的资金并非全部属于自己所有,俞先生向法院承认部分资金系从各类金融平台套现取得后,再转借给刘先生,故此部分款项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俞先生有权要求刘先生返还该部分资金。最终,法院判处刘先生退还俞先生自平台套取金额6万元,偿还俞先生自有资金4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出借资金应是个人所有的资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朋友,虽然是出于“好心”,成全“友情”,但是违反法律规定,不但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也会造成自己承担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风险,如果情形严重,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