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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要求继承遗产?这起纠纷有答案

    本报讯 (记者 李贵灵 通讯员 黄文胜) 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是否应当书面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是否视为接受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否能多分遗产?近日,南安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2017年去世,李某于2023年1月去世,双方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李某一、次女李某二、三女李某三、四女李某四、长子李某五。李某留有遗产为存款50余万元,其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李某三找李某五对李某的遗产分配事宜进行协商,遭到李某五的拒绝。随后,李某三起诉至南安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对李某的存款50余万元进行分割。李某二未到庭答辩,李某一、李某四明确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五表示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与李某共同生活,应当多分李某的遗产。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五个子女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一、李某四在李某的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李某的遗产应由李某二、李某三与李某五共同继承。李某五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并与李某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023年3月16日,南安法院判决李某二、李某三对李某的存款各继承30%的份额,李某五对李某的存款继承4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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