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丽清通讯员林瑞婷洪爱娥
陈某与人合伙盗古墓,因选错盗掘地点便放弃了,没想到,民警出现在了他们返乡的途中。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了解到,陈某等人虽未盗窃到任何文物,但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因情节较轻,四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均处罚金1000元。
2020年11月的一天,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在官桥镇游玩时,发现两处疑似古墓的墓碑,便动起了歪心思,想趁机发笔“文化财”。后来,李某又独自在官桥镇发现另一处疑似古墓。
陈某随即通过QQ将此事告知网友高某,两人一拍即合,开始预谋盗掘古墓葬。高某又邀集吕某、赵某一起去“寻宝”,三人从山东省金乡县驾车赶往南安盗墓,并携带了盗墓使用的撬棍等作案工具。高某等三人到达南安与陈某会合后,陈某便安排李某带高某等三人去盗掘地点“挖宝”。
当年12月24日17时许,李某误以为陈某所指的地点是自己后面独自发现的那处古墓,便将高某等三人带到该处准备盗掘。高某等三人随李某到达“目的地”后,认为该处不像古墓,四人便放弃盗掘。
没承想,他们的这一违法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牢牢掌握了。隔天凌晨6时许,高某等三人在驾车返乡途经泉南高速某服务区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还查获铁锤、铁锹等作案工具。当天16时许,陈某也在自己家中被警方抓获。
经依法鉴定,陈某、高某预谋盗掘的一处古墓按照造型、制作工艺、款识等方面的时代特征,确定该墓碑的年代为清代,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另一处墓碑的年代为明代,属于古墓葬构件。
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虽情节较轻,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为犯罪积极准备工具,未着手实施盗掘,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各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高某、吕某、赵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均处罚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