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王丽清通讯员林瑞婷周佳宝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问题闹得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夫妻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丈夫两次起诉离婚
2001年,外出打工的小龙(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兰(化名),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2003年,小龙带着小兰回到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女儿。
然而近几年,小龙总认为小兰对其父母、女儿及本人不够关爱,夫妻感情逐渐产生了间隙,且因小龙常年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小龙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此后,小龙多次向小兰提出协议离婚无果,遂于2021年1月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
庭审中,法庭没有发现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且小兰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希望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故没有判决离婚。今年1月,小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要求与小兰离婚。
财产分割争执不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兰同意离婚,但其表示两人现住的一栋三层自建房系夫妻共同翻建,且自己从外地嫁到这里十几年,习惯住在这里,因此要求平均分割该共建房。小龙则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
“只有调解,才能化干戈为玉帛,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涉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双方十几年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还需妥善解决两人共有的房屋,最大限度避免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出现感情裂痕、不信任等问题。
耐心调解解决纷争
为避免原、被告矛盾激化,给孩子造成心灵创伤,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承办法官决定灵活采取“面对面”等方式调解。
承办法官首先实地察看了小龙、小兰要分割的房屋,核实权属信息等情况,并了解到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此后,承办法官劝说两人到法庭开展调解。
3月10日,小龙和小兰来到了水头法庭,二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两人的心里话,逐步引导双方当事人了解法理及情理,劝慰二人平心静气地解决问题。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套房子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按照法律来说,这套房子也应该是你们两个共有的。”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房产分割问题,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耐心细致地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晓之以理,希望双方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双方十几年来的生活作息习惯、日常工作等方面,互谅互让。同时建议两人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结合自身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认真考虑孩子的归属问题。
在承办法官的循循善诱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放下纠葛,均同意离婚,并针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对该房屋均有居住、使用权利,小龙、小兰对大女儿小雅(已成年)的学习、生活提供经济帮助,小女儿小丽归小龙抚养。至此,该起离婚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介绍,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包含“占有”和“使用”的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官立足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点,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路径,将《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作为案件突破口,兼顾当事人意愿的同时,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夫妻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