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诺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傅厝17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红):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中义“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854号”诉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拒收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854号仲裁裁决书。
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854号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诺图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中义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11月3日工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该款项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清楚。
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以上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以上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