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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

泉州四部门联合监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

    16日,泉州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州成为我省率先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地级市。

    通知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唯一学费专用账户、使用规范合同、规范收费退费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备受关注的资金安全,通知提出根据实际实行“最低余额+大额动账预警”或“最低余额+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

    通知明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全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直接缴入学费专用账户,若以现金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学费专用账户、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时,要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生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立学费专用账户的银行签署协议,并由校外培训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教育主管部门留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约定校外培训机构对学费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未按照本规定,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未经报告,擅自挪用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异动行为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此举是为了落实国家‘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据泉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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