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宏凯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所属的“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未修建应建防空地下室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征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建设的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于2008年3月2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61619.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10年7月12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01466.8平方米。现场建有12层办公楼1栋、1#2#3#4#厂房共4栋、成品仓库1栋、1#2#对外仓库一排,规划总平面图上的其余建筑均未建设。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1#2#3#4#厂房、成品仓库、1#2#对外仓库规划用途分别为厂房、仓库,属生产性建筑,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该项目中属于人防“结建”范围的为非生产性建筑办公楼,计容总建筑面积为24173.34平方米,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96号)精神,该项目未在“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应按照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根据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1450.41(24173.34×6%)平方米。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但该项目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既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失信无法联系,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
上述行为有法定代表人信息、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村委会证明、现场勘验(测绘)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违反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事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失信且无法联系,也构成确实无法补建的事实。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确实无法补建应建的防空地下室1450.41平方米的行为,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捌拾柒万零贰佰肆拾陆元整(870246元)。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要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南安市柳南西路41号联系电话:0595-86370000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