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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资源行处〔2021〕119号)文书的公告

    南安市柳城街道施坪村下梧坝58号李 良 财(身 份 证 号:350583197601290059)、南安市柳城街道施坪村顶梧坝26号李真陆(身份证号:350583197305030092)、南安市柳城街道下都社区过溪45号黄春明(身份证号:35058319820723001X):

    经查,李真陆、黄春明、李远森、李良财等四人于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南安市柳城榕桥开发区联达机械旁边开采陶瓷土原矿,开采矿种为陶瓷土原矿,李真陆、黄春明、李远森、李良财等4人开采陶瓷土原矿数量为1934吨,每吨陶瓷土原矿市场坑口价格(平均价)为15元。李真陆、黄春明、李远森、李良财等四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南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四人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李真陆、黄春明、李远森、李良财等4人停止址在南安市柳城榕桥开发区联达机械旁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2.没收李真陆、黄春明、李远森、李良财等四人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29010.00元,并处罚款10153.50元,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陆拾叁元伍角(¥39163.50元)。

    你4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安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财务室(地址:南安市柳城路77号,联系电话:86397625)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以下任何一家银行对公网点缴款:1.工商银行2.农业银行3.建设银行4.中国银行5.兴业银行6.交通银行7.光大银行8.福建海峡银行9.中信银行10.泉州银行11.招商银行12.农商银行13.邮储银行。并持银行盖章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南安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开具《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因李真陆、黄春明、李良财你3人搬离原住址或拒收,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资源行处〔2021〕119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我局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

    联系电话:86391073。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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