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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被告:陈奕宗,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蓝(兰)溪村瑶峰6号。

    2020年3月8日,陈奕宗在其昵称为“病娇小四”的微博账号发布内容为“在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发生一起恶劣的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一月十日,以黄仲华为首的五人团伙,深夜10点驾驶装载机向正在建设的厂区倾倒垃圾,设置路障,干扰正常生产建设,该恶劣行径被监控拍到,并被警方录入。这次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倾倒垃圾,设置路障,严重打击了东田民营企业的生产热情,为东田今后招商引资蒙上阴影,给和谐南安添加污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经济发展、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秉公执法严肃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的博文,并于2020年4月26日将该份博文转发至“前街大家庭”的微信群(该微信群是东田镇蓝(兰)溪村的部分村民建立的,群成员有400多人)。2020年4月26日陈奕宗还在“前街大家庭”的微信群发送2个视频,2个视频都显示有一些建筑垃圾堆放在空地上,但没有显示黄仲华在现场,在2个视频中还添加内容为:“福建南安东田村霸恶性事件 一月十日,以黄仲华为首的五人团伙,深夜10点驾驶装载机向正在建设的厂区倾倒垃圾,设置路障,干扰正常生产建设,该恶劣行径被监控拍到,并被警方录入。这次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倾倒垃圾,设置路障,严重打击了东田民营企业的生产热情,为东田今后招商引资蒙上阴影,给和谐南安添加污点。针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经济发展、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秉公执法严肃处理,打击村霸势力,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的字幕。为保全证据,黄仲华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陈奕宗于2020年3月8日在其昵称为“病娇小四”的微博账号上发布涉讼微博博文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000元。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黄仲华支出律师费5000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陈奕宗已于2020年5月28日左右删除涉讼微博博文并注销昵称为“病娇小四”的微博账号。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陈奕宗在昵称为“病娇小四”的微博账号中发布的涉讼博文、在“前街大家庭”微信群中转发的涉讼博文以及发送到“前街大家庭”微信群的涉讼视频(包括字幕)所要控诉的对象是本案的黄仲华,黄仲华对陈奕宗在博文和视频(包括字幕)所控诉的事实不予认可,陈奕宗又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陈奕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陈奕宗在涉讼博文和视频(包括字幕)控诉的事实不予认定。由此可见,陈奕宗在涉讼博文和视频(包括字幕)所控诉的事实是虚假的,这些虚假事实易误导受众网友和微信群内成员,使他们降低对黄仲华的社会评价,从而造成黄仲华的名誉受到损害。陈奕宗的行为侵害了黄仲华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黄仲华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陈奕宗已于2020年5月28日左右删除涉讼博文并注销昵称为“病娇小四”的微博账号,涉讼博文已不复存在,故本院不再判决陈奕宗删除涉讼博文。

    鉴于微信信息发出超过两分钟就无法撤回的特殊性,陈奕宗发送到“前街大家庭”微信群的视频(包括字幕)等信息现已无法删除,故黄仲华要求陈奕宗停止该项侵权并删除已在该微信群中发布的对黄仲华的不实信息的诉讼请求难以实现。因此本院对于黄仲华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黄仲华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由于陈奕宗在“前街大家庭”微信群发布侵害黄仲华名誉权的视频(包括字幕)并转发侵害黄仲华名誉权的博文到该微信群中,故陈奕宗应在该微信群中发布致歉声明,为黄仲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鉴于陈奕宗昵称为“病娇小四”的微博账号已注销,黄仲华要求陈奕宗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主页置顶位置上公开致歉的请求已无法实现,但为了消除陈奕宗发布涉讼博文对黄仲华造成的不利影响,本院认为可选择替代方式让陈奕宗向黄仲华致歉,因双方当事人都是南安市本地人,可判决陈奕宗在海丝商报上发布致歉声明,为黄仲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黄伸华在第2项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其他请求则不予采纳。关于黄仲华的第3项诉讼请求,黄仲华申请保全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都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黄仲华要求陈奕宗赔偿这些费用,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黄仲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奕宗涉讼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对黄仲华要求陈奕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奕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案涉“前街大家庭”微信群和海丝商报发布致歉声明,为原告黄仲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奕宗拒不履行,本院将通过海丝商报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陈奕宗承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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