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设置诱饵,制造虚高的民间借贷假象非法放贷方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迅速放款”“无抵押”“低息便捷”等为诱饵引诱借款人。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或以借款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为后续“索债”埋下伏笔。借款人会被告知无需担心、只是例行程序、正常还款不影响,使人放松警惕。
二、刻意留痕,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非法放贷方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银行流水与合同金额一致”的表面证据,随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台将虚高部分取现再返还等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制造陷阱,故意制造违约陷阱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非法放贷方以故意失联、电话故障、系统问题等多种手段,制造还款障碍,导致还款日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以违约的名义强行要求借款人偿还虚假债务、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四、巧立名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会被引诱去非法放贷方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手段“滚雪球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滥用暴力手段非法“索债”在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非法放贷方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债务。部分非法放贷方还会使用比如门口泼漆、撬门锁、尾随借款人等方式恐吓借款人,甚至采取暴力方式催逼借款人还款。
南安市处非办(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