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江涛
占道经营、噪音扰民、小区养鸡鸭、遛狗不牵绳……“城市问题”影响“市容环境”。2021年1月1日起,《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今后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将有法可依。
昨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泉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情况与实施内容,进行了详细地解答与阐述,并现场对群众关切的占道经营问题、城市养犬问题、噪音问题、油烟问题等进行答记者问。
违法占道经营最高罚五千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在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否则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堵”的同时,《条例》也明确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明确便民摊点设置条件、环境卫生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鼓励错时利用农贸市场设置便民摊点,留住烟火气。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或者未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携犬只上街需束牵引带
居民饲养宠物满足了个人情感的需求,但也应该顾及别人的利益。
《条例》明确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当即时清,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如果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家畜,擅自饲养且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过,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严禁喇叭揽客划拳扰民
对于店面(摊点)广播喇叭“循环轰炸式”的招揽之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店面(摊点)经营者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对违法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群众集中反映的高音喧哗、猜拳影响群众正常休息的现实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哗、猜拳、播放音乐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此外,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规排放油烟最高罚五万元
《条例》明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